租賃協議的訂立與履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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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上期,我們介紹了商業租約的訂立和商業租約中常見的三大條款:租金及其它支出、維修義務以及租約的轉讓。本期專欄中,我們為您介紹一般的商業租約中,通常會包含的另三項關鍵條款。

商業租約中的常見條款

一般的商業租約中,通常還會包含以下三個關鍵條款:

(一)租約的終止

通常情況下,租約在租期結束之後會自然終止。比如一個為期五年的租約,一旦五年的租期結束,在雙方都沒有提出續約的情況下,租約會自然終止。

除此以外,另外一個常見的情況是:因為租客在租約下的違約行為,導致租約被終止。通常來說,租約條文中都會詳細約定在何種情況下,租客的行為會被視為違約。這些條文通常都包括:

  • 租客拖欠房租、或其它費用,超過一定的期限;
  • 租客有其它的任何違約行為,在房東給租客書面通知的情況下,租客沒有按照通知內的期限進行整改;
  • 租客出現了個人、或公司破產的行為。

在以上列出的這幾點中,最常見的違約行為是:租客因為欠繳租金或其它費用而導致租約被終止。就這一點,租約中對於租客拖欠費用的期限通常有很嚴格的約定,常見的期限有七天或十四天。換句話說,假如租約中約定的是租金拖欠不能超過七天,那麼,一旦租客逾期七天沒有支付房租,房東是可以在七日結束之後,即刻終止租約,且在此之前,房東並不需要給租客任何通知。過往,我們就碰到很多客戶因為拖欠租金而導致租約被終止,致使其原本的生意無法繼續經營,從而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按時支付租金和其它費用是租客需要嚴格遵守的條款,以保證租客能夠正常的承租物業。

就此,您可能會問:如果房東有權利終止租約,其需要通過什麼方式來實施呢?最常見的方法就是:房東在租客不在物業內的時候,給物業換鎖或加鎖,這樣,租客就無法繼續使用該物業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租客需要取出鎖在物業中的個人財務,他們還需要聯繫房東,支付房東額外的租金和其它費用等等。對租客來說,這樣的情況不僅耗時、耗力,同時還需要承受額外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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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客還原物業的義務

在商業租約中通常會約定,在租約結束的時候,租客有義務將物業還原至承租時初始的模樣,同時,在還原的過程中,如果租客對物業造成了任何損壞,租客有義務進行維修。這就表示,在租約結束的時候,租客除了要搬走自己的物件,還需要將自己對物業的改動和裝修一併拆除。履行類似的條款,租客通常需要產生額外的支出,且不會給租客帶來任何經濟收益,因為租客拆走的裝修或物件,通常無法在其它地方再次使用。

類似的條款不僅在租期到期、租約自然終止的時候適用,同時也在因為租客違約而導致租約被房東終止的時候適用。在後一種情況下,由於租約是被房東終止的,所以,租客再次進入物業,履行其還原物業的義務時,需要房東的允許,也通常需要支付房東額外的房租和費用。

除此以外,假如租客是從前一任租客手中,通過轉讓租約的方式接手的租約(通常發生在租客購買了前一任租客生意的情況下),那麼,現任租客也需要代替前一任租客完成還原物業的義務,這就包含了拆除前任租客對物業的改動和裝修。這點是租客在考慮接受轉讓一份現有租約的時候,所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

(三)擔保人條款

如果租客是以公司的名義承租物業,那麼,房東通常會要求租客提供額外的個人(或自然人)作為公司的擔保人。這些擔保人通常是公司的董事,甚至是公司的股東。

擔保人存在的意義在於,如果公司因為任何原因資不抵債(或破產),那麼,公司在租約下未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欠繳的租金等,都需要由擔保人來承擔。之所以房東會要求擔保人來承擔,是因為在澳大利亞,公司都是有限責任的,而且租客所成立的私有化公司,其公司名下所擁有的資產通常十分有限,很容易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而一旦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鑒於公司有限責任的性質,房東很難繼續追究其支付租金。在這種情況下,房東唯一的保障便是追究擔保人的責任,這也就是擔保人所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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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

圖片:供稿方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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