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ley Chan移民中介

閑話「移民政策與移民法」的不同

筆者在報章上撰寫文章已經十多年了,有很多客戶是看過筆者的文章而找到筆者查詢他們的案件或移民問題,筆者會給予意見,也有接受委託。案件有很多成功的,同樣也有失敗的。客戶主要是向筆者查詢後,會對自身的案件有進一步的了解,知道如何處理,作出決定。上周一連有三個AAT的決定,都是客戶看到筆者的文章後,找到筆者查詢他們案件的上訴成功率及意見,是否應該提出上訴?筆者在此向讀者介紹這三個不同的獨立案件;

(1)A女士跟孩子從亜洲持澳洲旅遊簽證入境澳洲,抵達澳洲後經朋友提示可以申請保䕶簽證,取得永久居留身份,原因是她在原居地有信仰問題,曾經在原居地被當地政府逼迫,來到澳洲後希望得到澳洲政府的長期保護!A女士先找到一名律師為她及孩子提交保䕶簽證申請,申請後取得過橋簽證,審理期間可以在澳洲工作及上課,她一邊努力工作賺取生活費,孩子在澳洲繼續學業,雖然有點吃力但沒有受到原居國的政治迫害,身心健康,也感到十分安慰!但申請還未有結果,內心也是忑忐不安。一年多後,被要求到移民局訪問,雖然在澳洲有自身的信仰團體出支持信,提出大量證明但結果還是被拒絕,接到拒絕信後,她不滿意當初的律師服務,偶然中看到筆者的文章,尋找筆者的意見,筆者檢查她的文件及聽她講述其經歷,便鼓勵她上訴到AAT。經過一年多的等待,在上周一開庭後,審裁官當庭告訴她;當初移民官對她的拒絕決定已經被推翻,案件上訴成功,A女士及孩子可以留在澳洲,她倆大喜過望。

(2)B先生是澳洲公民,已經在澳洲生活多年,十分守法。經過多年的努力,建立了自己的事業,在澳洲其中一個州經營多間按擵推拿商店。由於在當地聘用有相關經驗的員工十分困難,便轉向聘請海外員工,他的公司十分順利便取得僱主擔保資格,也順利地找到多名合適的海外員工為他的公司工作。但是想不到移民局官員會到他的店內突擊檢查,經過兩次到他不同的分店探訪,對他的員工訪問後,最終移民部官員得出對他不利的決定,取消其僱主擔保資格。另外連帶他的多名海外員工的永居申請也被拒絕,他對移民官員沒有向他進一步求證便作出對他公司不利的決定感到十分不滿。這樣不論是對他的生意,還是對多年幫助其生意發展的員工也不公平。他在綱上看過筆者的文章便聯繫筆者為他的擔保資格上訴到AAT,經過一年的等待期,十月份開庭後,上周五得到AAT的決定,案件上訴成功,其公司重獲擔保資格。

(3)C先生夫婦是退休人士,從亜洲某國來到澳洲探訪其獨生孩子,他們的孩子多年前在澳洲留學,憑著自身的努力取得永居身份在澳洲生活。C先生夫婦在原居國的工作關係,不能出國,直到退休後才能申請出國外訪。本以為來到澳洲後探望孩子會看到十分幸福的景象。但他們跟孩子相處後,才發現其精神有問題,為了照顧孩子,本來短期回國的打算也取消。C先生本身是在原居國是高學歷人士,對自身英語能力十分有把握,在移民部綱站查看到「照顧者簽證」類別,自認為孩子的病情需要親人照顧,夫婦倆符合簽證的要求便取消回國的決定,留在澳洲申請「照顧者簽證」。C先生在沒有專業人士幫助下,自身填寫表格提交申請,等待多個月後和回應移民官員的提問,大約十個月左右便接到拒簽信。查看拒簽理由才發現自身沒有提供移民部所要求的基本信息;孩子的「醫療評估報告」,連帶一連串的相關問題也沒有給予詳細解釋。他才發現自身對移民法律的不足,不是單純填寫英文表格便會成功取得簽證!在看過筆者的文章後,尋找筆者幫助。筆者了解案件後,對C先生夫婦的處境十分同情,其孩子必須要他夫婦倆長期照顧才能康復,筆者決定為他倆上訴。等待一年多後,十月份筆者應上訴庭AAT的要求補充必須的材料(醫療評估)及解釋,上周二原本要開庭,但上訴庭突然通知筆者,審裁官對文件及解析十分滿意,不需要開庭,可以憑筆者所提供的資料作出決定。上周四判決下來,案件成功,C先生夫婦可以繼續留在澳洲照顧其孩子,不用回國了,佳大歡喜。

以上三個不同類別案件的成功判決都是在一周內發生,可以說可喜可賀,對筆者也是一種鼓勵。讀者們記住;案件在移民部審理時被拒絕,對申請人來說不等於最終結果,有一些案件的成功率,在審裁處(AAT)開庭審理,會比在移民部審理時的成功機會更高,對申請人更有利。原因是移民法賦予移民官員的權力有限,他/她沒多大的酌情權力,相比AAT審裁官的權力不可同日而語。某些類別的簽證申請,由於它們的簽證條文較為模糊(這是普通法的特色),所以成功的關鍵是要跟更精於移民法律的上訴庭審裁官員溝通辯解。以筆者的經驗而言,有些時候跟移民官員爭辯移民法律,可說是浪費時間。原因是移民官員大多缺乏移民法律知識,評估簽證時過分依賴移民部給予移民官員的」內部政策(Migration policy)」來考慮案件,而非移民法(Migration Act)。

讀者們假如您們的案件被拒絕?不要失望,多請教移民法律專家,筆者在此再次強調,有時上訴的成功機會率比在移民部申請時更為有利。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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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0年12月16日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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