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嘱受益人有遗产继承权吗?

Australian Legal

徐母在中国上海市有一幢石库门厢房,上下两层,还有东西厢房。徐母的俩个儿子在澳洲,一个女儿在中国。徐母长期由在澳洲的大儿子照顾,因此她立遗嘱将遗产以平等份额分给大儿子和小女儿,次子分文未得,原因是次子不孝顺,长期为财产与母亲争吵。徐母遗产分配的执行人是徐母的律师。

这一遗产分配的决定引起徐母次子极为不满,次子通过律师向遗嘱执行人提出:母亲在遗嘱中应当考虑次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给予次子与其他兄弟姐妹相等的遗产份额。亡母没有提供次子对其遗产有继承的权利,因此次子通过法庭程序要求法庭对亡母的遗嘱作修正。他作为母亲的亲儿子,本应有份继承父母亲的家产或遗产的权利,况且他因离婚,生活极其不稳定,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没有亲友,他有基本合理理由要求法庭对遗嘱干预,提出更正遗产分配的请求。

这类纠纷只能向维省最高法院递交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认为你属有权继承亡者遗产的人,却没有被提供有任何遗产继承,且你有理由认为亡者有责任(包括道义责任)允许你继承、亡者即立嘱人不应当剝夺或忽略你的继承权,你即可向维省最高法院遗嘱认证部递交该申请。此类申请称为“家庭赡养遗产继承”。

哪些非遗嘱受益人有遗产继承权?一般而言,若要寻求立嘱人家庭维系范围内的遗产收益,当事人必须与亡者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例如

(1)亡者的配偶;

(2)与亡者有同居关系的配偶,包括同性配偶;

(3)亡者的子女或继子女,或被亡者认可的子女 ;

(4)亡者的前妻或前夫:

(5)其它:曾经或在某一段时间内,当事人的生活属全部或部分依赖亡者;或亡者的孙子或孙女,或者当事人曾经在某段时间内在同一屋檐下与亡者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当事人在亡者离世前曾与亡者有密切的关系。

如果符合以上类别的人士,在某份遗嘱中,当事人有继承权,但被立嘱人忽略或拒绝有继承权,并且当事人能够证明与立嘱人的特定关系,可通过法庭诉讼要求法庭对被忽略、被拒绝的继承分配作修正。

法庭将根据遗嘱以及与关于作出遗嘱条款的事由证据,确认立嘱人是否有道义责任向纠纷当事人提供一份继承,确认立嘱人是否在遗嘱中为纠纷当事人作出继承规定,如果没有,应当作出何种规定?

法庭在考虑此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受益人的身体、精神、智能状态;

第二:纠纷当事人是否完全或部分依赖立嘱人;

第三:纠纷当事人与立嘱人关系的性质;

第四:在遗嘱中确定的受益人其利益是否会由此而产生大的纷争?

第五:遗产分配是否会由此受到影响?

当事人若要提出此类申请,必须向法庭提出。

因此,在此案中,即使徐母在生前签署过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次子仍有权向维省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争议遗产的继承权利。此类遗产诉讼,必须在遗嘱确立并该遗嘱已得到维省高院遗嘱认证完成后递交

次子寻求法律诉讼途径,要求与长兄、胞妹共同分享母亲的遗产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无论长兄、胞妹如何拒绝、抵制,只要次子的举证条件基本成立,次子诉讼要求会得到法庭考虑。

关键是次子在继承权中的继承额是多少?他能否与徐母遗嘱中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一般而言,法庭将根据遗嘱并根据遗嘱继承人的权利作本质依据。法庭会将遗嘱订立人的遗愿作为裁定继承权利纠纷的首要标准。因此,次子要求与有效遗嘱继承人平等同额分享的诉讼条款很难得到法庭确认,次子的诉讼律师必须非常现实地告诫他关于法庭在处理继承法纠纷的基本分配原则。

我们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曾经代表遗嘱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是继夫,未受益人是继女。继女提出遗产继承权利争议。我们告知继夫:继女的申请在法律上会得到认可,现实情况是认可继女关于对其遗母遗产继承申请,但降低其继承所得以保证指定继承人的利益,这是比较现实的遗产纠纷处理方式……但现实遗产权争议中,每个当事人的个案是不相同的,没有一个办理模式。

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如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电澳大利亚法律咨询中心:(03)967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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