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买卖(3):保护所买生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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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购买生意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为了保护所买生意的价值,就要保护该生意的商誉,即Goodwill。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是生意的命脉,没有商誉就没有生意。

如果买方在购买了生意之后,卖方, 即原生意主,又在附近成立一个另一个相同生意,和买方产生竞争,这等于卖方夺走了所售生意的无形资产,从而大大降低了该生意的市场价值。为了保护所买生意的价值,买方可以考虑在生意买卖的合同中加入以下条款:

  1. 卖方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不能开设相同生意;
  2. 卖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经营相同生意;
  3. 卖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登记类似生意名;
  4. 卖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联系该生意的客户;
  5. 卖方在一定时间内、或永远不能泄露该生意的技术信息,如产品制作方法、供应商渠道、专利信息、市场计划和方案等;
  6. 保留该生意的关键技术雇员; 如不能保留,对关键技术雇员做出和卖方相似的限制;
  7. 在生意交接前,买方需要从卖方那里得到充分的培训;
  8. 在生意交接前,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所有客户的联系方式;
  9. 在生意交接前,把该生意的所有联系方式都转到买方名下,如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
  10. 在生意交接前,把该生意的生意名、商标及各类无形资产转到买方名下;
  11. 在生意交接前,要求卖方提供所有供应商名单,并把卖方所签合同转到买方名下。

(未完,待续)

 

 

 

供稿:澳洲王刚律师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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