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買賣(3):保護所買生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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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購買生意的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潤。為了保護所買生意的價值,就要保護該生意的商譽,即Goodwill。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是生意的命脈,沒有商譽就沒有生意。

如果買方在購買了生意之後,賣方, 即原生意主,又在附近成立一個另一個相同生意,和買方產生競爭,這等於賣方奪走了所售生意的無形資產,從而大大降低了該生意的市場價值。為了保護所買生意的價值,買方可以考慮在生意買賣的合同中加入以下條款:

  1. 賣方在一定地理範圍內,不能開設相同生意;
  2.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經營相同生意;
  3.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登記類似生意名;
  4.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不能聯繫該生意的客戶;
  5.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或永遠不能泄露該生意的技術信息,如產品製作方法、供應商渠道、專利信息、市場計劃和方案等;
  6. 保留該生意的關鍵技術僱員; 如不能保留,對關鍵技術僱員做出和賣方相似的限制;
  7. 在生意交接前,買方需要從賣方那裡得到充分的培訓;
  8. 在生意交接前,買方要求賣方提供所有客戶的聯繫方式;
  9. 在生意交接前,把該生意的所有聯繫方式都轉到買方名下,如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微信號等;
  10. 在生意交接前,把該生意的生意名、商標及各類無形資產轉到買方名下;
  11. 在生意交接前,要求賣方提供所有供應商名單,並把賣方所簽合同轉到買方名下。

(未完,待續)

 

 

 

供稿:澳洲王剛律師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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