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了沒事,之後申請配偶簽證就萬事大吉?

趙先生2006年通過旅遊簽證來到澳洲,之後沒有簽證,就一直黑了下來。趙先生在澳洲起早貪黑的辛勤工作,攢了些錢,但是因為一直沒有簽證,心裡總是不踏實。之後,趙先生在這裡找到了有身份的配偶,於2012年結婚。他聽人家說,像他這種情況可以遞交配偶簽證,直接拿永久居民身份,於是他於2014年遞交了配偶簽證。但是,移民局於2017年11月拒絕了趙先生的簽證申請,因為趙先生不符合配偶簽證第三表Schedule 3的規定。趙先生傻眼了,不是說了黑民直接遞配偶簽證就可以拿永久居民身份的嗎?為什麼還要滿足配偶簽證第三表的規定?

移民法的規定

根據1994年移民法第二表820.211的規定,如果在遞交配偶簽證申請時,簽證申請人沒有實質性簽證,那麼申請人必須滿足第三表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滿足不了第三表的規定(比如沒有澳洲簽證,是黑民),那麼,申請人必須有「強烈的理由」讓移民局代理決定取消第三表的規定,直接批准配偶簽證。什麼是「強烈的理由」,在移民法中並沒有詳細的說明,但是,根據案件Babicci v MIMIA (2005)以及MZYPZ v MIAC (2012)的判決,「強烈的理由」必須是有充足說服力的原因,讓移民局代表認為取消第三表的規定是正當的;並且申請人的個人狀況強烈的促使移民局代表做出對申請人有利的判決。

趙先生覺得自己的情況是符合「強烈的理由」的要求,決定在移民法庭上訴,希望能推翻移民局的拒簽決定。

移民法庭的判決

移民法庭於2018年1月舉行了聽證會,詳細審理了趙先生的案件。

根據移民局的記錄,趙先生是於2006年用韓國的假護照申請的旅遊簽證來的澳洲;趙先生在法庭上承認,說自己以前是個農民,2004年到2006年當地接連旱災,很難生存,於是花了幾萬人民幣讓中介偽造了材料,來到了澳洲。趙先生聲稱,自己當時是出於無奈,為了生存所做的錯事;並且,這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不應該對本案造成影響。但是,移民法庭認定,這件事說明,趙先生為了自己的利益,會毫不猶豫的使用假材料;這大大降低了趙先生在移民法庭上的可信度。

趙先生聲稱,自己需要給配偶趙夫人提供精神和物質上的照料。他向移民法庭出示了趙夫人焦慮和壓抑的心理醫生證明。移民法庭接受了趙先生遞交的材料,但是,當移民法庭當庭問趙先生:「你知不知道你的夫人有沒有進行過治療?」時,趙先生無法回答。移民法庭認為:趙先生不知道自己夫人治療情況的事情損害了這個證據的可信度。同時,移民法庭注意到,這些醫生證明並不是最近出示的;移民法庭認為:趙夫人並沒有到離開了趙先生就不能活的地步。移民局認為,這些證據並不能滿足「強烈的理由」的要求。

趙先生又提供了如果自己回到中國,趙夫人的經濟狀況可能會受到損害的材料證明。趙夫人現在開了一家清潔公司,但是趙夫人向移民局解釋說:公司里的所有事情都是趙先生在做;因為趙先生沒有簽證,沒有工作權力,所以,公司在趙夫人名下。移民法庭認為,如果趙先生離開澳洲,趙夫人完全可以重新僱人,繼續將公司開下去;雖然趙夫人的公司可能不會向以前一樣多賺錢,但是,公司還是可以運營下去。移民法庭認定:沒有材料說明一旦趙先生離開澳洲,趙夫人就完全不能養活自己。

趙先生還提供了材料,證明同樣是澳洲公民的趙夫人的女兒和自己關係很好,需要自己的照顧。移民法庭認為,趙夫人的女兒已經29歲,並且在跨國公司里當會計助理;雖然趙先生過去很照顧趙夫人的女兒,但是,這並不滿足「強烈的理由」的要求讓移民法庭覺得有正當的必要取消第三表的規定。

最後,移民法庭認定:趙先生的理由不充足,確認移民局取消趙先生配偶簽證的決定。

結語

偉博律師事務所的移民法專家汪文博律師(移民中介號:1067347)說,現在移民局對配偶簽證的審查十分嚴格,很多像趙先生這種情況的申請人,移民局都要求在澳洲境外申請。汪文博律師說,如果申請人覺得自己符合「強烈的理由」的要求,需要根據專業移民律師的意見,提供充足的準備材料,才可能讓移民局或者移民法庭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定。讀者可以拿起手中的電話,撥打(02)8084 8341,和偉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約定時間,來悉尼市中心的總部Level 6, 1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和律師進行見面諮詢。第一次諮詢,前20分鐘免費。

 

 

供稿:偉博律師事務所

圖片:供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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