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 是Goods and Services Tax 的縮寫,就是指在澳洲,當個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國家向個人所徵收的消費稅。目前,澳洲的GST價格標準是該購買商品或服務價格的10%。
對於一個以贏利為目的、且每年營業額超過$75,000的澳洲法律實體, 即個人或公司,必須成為替代國家徵集GST的單位, 同時,該單位也可從所徵集到的GST中,抵消部分該單位在生意活動中所支付的GST。
生意買賣,是一個法律實體把一個生意、即一個商品,賣給另一個法律實體。如果買方和賣方都是為國家收集GST的單位,且買方在買下這個生意後要持續經營,比如張三把他的餐館以$40萬澳元賣給了李四,那麼,在這個生意買賣中,GST是這樣流通的:
針對以上情況,澳洲規定,如果買賣雙方都是GST的收集者,且買方在生意成交後持續經營,則買賣雙方可以在不徵收GST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即張三把該生意以$40萬的價格賣給李四,而不需要向李四徵收另外10%的GST $4萬, 這種情況稱 Going Concern。
為做到 Going Concern, 在生意買賣合同條款中,賣方要確保買方是登記 GST的法律實體,且成交後買方要持續經營;若買方中止經營,買方有責任向國家補償所欠GST。對買方來講,要確保在成交時,已註冊GST, 且要持續經營,否則,需要向國家補償合同價格的10%作為GST。
供稿:澳洲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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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0月16日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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