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尋釁滋事罪的指控 — 丹德農州初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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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

  1. 尋釁滋事罪 — 《1958年刑事法》第195H(1)章節
  2. 搶劫罪 — 《刑事法》第75(1)章節
  3. 偷竊罪 — 《刑事法》第74章節
  4. 非法攻擊罪 — 《即決犯罪法》第23章節
  5. 非法攻擊罪 — 《即決犯罪法》第23章節

 

案情事實:

我們的當事人因發生在某家購物商場食閣內的一起鬥毆事件,而被控尋釁滋事罪及一系列其他與攻擊罪相關的指控。

我們的當事人被指在事發時,與幾名友人在案發現場。據稱,其中一名友人開始向申訴人揮拳、要錢。指控更稱,我們的當事人在案發時與其友人一併參與了鬥毆攻擊的違法行為。我們的當事人由此被控尋釁滋事罪以及其他鬥毆攻擊相關的指控(欲了解更多關於尋釁滋事罪的最新資料,請點擊這裡 https://www.criminalsolicitorsmelbourne.com.au/?what_we_do=affray)。被指控的嫌疑人中,據稱有人在攻擊事件後肆意拿走了申訴人的個人物品。

而申訴人只認得其中一名攻擊者,卻不認識其他任何一名參與事件的嫌疑人。警方於是透過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取得監視畫面,憑藉視頻影像試圖確認參與事件的嫌疑人。

我們的當事人在其中一條監控視頻中,被拍到和被指認出的友人一起進入並隨之離開案發現場的食閣。但是被拍到的案發經過,畫面非常模糊。

結果:

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明確指認嫌疑人以及警方是否能夠確立我們的當事人無可置疑地參與了鬥毆滋事的違法行為。一般來說,嫌疑人是透過指認程序或相冊舉證的過程被申訴人明確指認出而確定的,即為申訴人在一排嫌疑人中或符合基本描述的人相中,明確指認出嫌疑人。

但是在這起案件中,檢控方的指控僅僅憑藉了監控視頻所捕捉到的畫面。

檢控方以被告在場為理據,指控被告(即我們的當事人)雖然並未參與鬥毆滋事的違法行為,卻也難脫干係,實屬構成共同犯罪的同謀。

檢控方所持立的場是帶有瑕疵的,因為檢控方必須證明並明確舉證指出我們的當事人在案發時,積极參与、協助或慫恿了被指控的違法行為。

在預審案件會談時,我們與檢控官詳談了個中爭議,並指出監控視頻當時並未拍到任何畫面足以證明我們當事人參與了案發經過。

事件最終以檢控方提議撤銷所有對我們當事人的起訴為句點,而我們的當事人也同意放棄向檢控方追訴任何相關費用的權利為條件。

若我們的當事人意欲追訴相關訴訟費用,案件就必須過堂聆訊。而我們的當事人只想儘快了解此次事件,因此也欣然接受了檢控方提出的撤銷條件。

我們的律師在此次案例中,憑藉其對共同犯罪、同謀關係這條法律的深入了解,為我們的當事人據理力爭,打出了漂亮的結果。此次被起訴的指控皆屬於較嚴重的性質,能讓檢控方撤銷所有指控並非易事,而能夠讓我們的當事人避免出庭接受審訊,當然是最理想且完美的結果。

Dribbin & Brown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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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爾本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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