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配必須通過法庭解決嗎?

Australian Legal

配偶在分居後,並不是每一對分居的配偶對如何處理分居後雙方財產的事項有爭議。

有的分居配偶,通過雙方口頭商議達成非書面分配協議,然後根據商議的結果分配;

有的分居配偶,雙方對財產分配原則作個人協商並作總體確認,然後通過律師根據當事人協商條款制定財產分配協議書,在雙方簽字後並向法庭遞交。 這是根據雙方個人意願通過法庭程序對分居後財產分配作最終裁定;

有的配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包括對財產總額、可分配財產、財產價值、雙方貢獻等,必須通過法庭程序方可作裁定。

如何對分居配偶的財產作合理分配,可以參考如下方法:

第一:根據雙方協議條件作法庭裁定。

有的配偶雙方能夠合理地確認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對家庭的貢獻,共同合理地確認雙方可分的資產以及資產價值,同時共同地確認雙方在分居或離婚後彼此在今後生活的真實需求,因此雙方願意友好合理地對待雙方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向法庭遞交雙方關於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同意書,並要求法庭根據同意書作最終裁定。

法庭在收到要求根據雙方同意書作最終財產裁定申請後,根據雙方現有財產總值、雙方對財產的貢獻、今後的需求、以及同意書中所同意分配的條件,如果法庭認為同意書的分配條件符合家庭法合理公正分配的總則,法庭會批准分配條件,並根據雙方同意的條款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定,法庭紅章蓋印。此裁定即成為永久約束當事人雙方財產分配的最終裁定。

如果法庭認為雙方同意書的分配條件對一方有很大的不平衡,也即分配條件不符合家庭法合理公正分配的總則,法庭會拒絕對當事人雙方財產分配的申請作法律裁定。法庭會要求當事雙方抑或對不公平分配條件的背景作補充說明,抑或拒絕、抑或要求當事人對分配條款作修正。

第二:根據雙方協議條件簽署有制約性的財產分配合約,但不通過法庭作最終裁定。

正如不同的當事人因為不同的原因結婚,不同的當事人因為不同的原因分居或離婚,因此,離婚當事人對各自所獲得的最終財產分配的條件,獲得財產分配的方式,均會有不同的決定及處理方式。

有的配偶單方能夠合理地確認對方在婚期對家庭的貢獻,願意合理地確認雙方名下可分的資產價值,願意通過雙方共同努力,在作出合理讓步的前提下,儘管對部分資產或部分事項不能達成完全一致,為了避免財產案在法庭長期的糾紛戰,一方願意對婚後財產分配作出讓步,即使分配條款不絕對公平,為了減少分居後財產糾紛,同意接受不公平分配條款。雙方由此共同同意按個人討論意願對婚姻財產作分配。

如果配偶雙方願意採用此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婚姻財產分配,雙方必須得到有執業牌照律師的書面簽字,確認當事人得到獨立的法律諮詢。當事人明白所簽分配協議的法律制約性以及法律效應,當事人確認這是當事人個人願意接受並同意的條件,當事人確認此條約一旦按合同簽署,即成為財產分配方案,今後不可翻案或重新追索。

這樣的協議,不需要法庭確認,只要當事人根據家庭法原則簽署即可,具有同等有效性。

第三:通過法庭程序,要求法庭對雙方財產分配問題作最終裁定。法庭裁定是糾紛當事人最後選擇的途徑,因為家庭法糾紛費用高、程序複雜。

經常有人會問,既然家庭法訴訟案費用高、程序長,為什麼還有人上法庭要求裁定?原因很簡單:現實生活中,總有不合理行為的人。有的家庭長期由一方主導經濟,一方在分居時,不願意接受與另一方公平分配財產的方式,或者不願意另一方獲得高於自己比例的財產分配結果。因此,經濟主導方就會採用強硬的態度, 「除非法庭裁定,否則我一分不給 。」 另一方被迫訴諸法庭,尋求合理公正地解決財產糾紛案。

有的家庭因為特殊原因,財產在某一方名下,另一方無任何法律名份。在雙方有財產糾紛案後,雙方就財產的權利包括擁有權發生爭議。當另一方堅持己見,不願意根據事實來合理分配而以法律名義作借口,拒絕另一方的基本合理權利,當然家庭法庭財產糾紛案就不可避免。

有的家庭長期經濟受一方支配,另一方不具有支配權。當雙方分居後,一方利用自己的支配權轉移資產,從而剝奪另一方的財產權。當資產已被轉移,雙方關係惡化,因此尋求法庭裁定,包括緊急禁令的行為就不可避免。

因此,夫妻財產分配,是否通過法庭解決,是否可以庭外和解,或者是否根本不需要法律程序來處理·······,這取決於每個個案的不同。

如果對以上問題有任何進一步諮詢,請電澳大利亞法律諮詢中心:(03)96701122或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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