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託開發房產

所有在這個平台文章都是陳述法律條款事實,沒有任何意見和建議的成分。請做任何決定前諮詢你的會計師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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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地產市場漸趨冷靜,這樣讓每個人都靜下來想一想在瘋狂的房地產開發中取得了什麼,尤其是在稅務和結構方面有什麼不足的地方。

很多人現在都知道用信託的結構去買房,可是並不知道為什麼這樣做,這樣做的優勢是什麼,劣勢是什麼,所以有可能在開始的時候設立錯誤的結構,運行到一半時,還要重新改動。

信託本身就是一個相對複雜的結構,做到一半之後再改,那更是一件耗時,耗力,耗錢的事情。

如果決定了用信託來投資了,在買房或買地之前首先要設立好信託以及信託的章程(DEED)章程規定出了有關設立和運作信託的要求。

託管人(Trustee)是信託的法律上的擁有人,房產和地是以託管人的名義來買的。

而房地產投資機構上來講,設立一個公司一般是用來建築的,再設個信託是用來擁有地產的一個結構。一般來說長期的房地產投資一般是用信託來擁有土地。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來享受稅務上的優勢,公司是不享受增值稅減半的,而信託是可以享受增值稅減半的,條件是該信託擁有房產最少一年。

信託一共有幾種形式:

在我以前的文章中講到過信託是個什麼,再啰嗦一下。

根據個人的狀況,有幾種不同形式的信託形式可以選擇;

家庭信託:父母為孩子累集財產的生意結構;

單元信託:朋友或生人在一起按照個人出資的數量來設立的信託;

混合信託:混合了家庭信託和單元信託的一些特徵來避稅,10年前是非常被推崇的一種投資結構,現如今,稅局對這種結構提出了異議。

在房地產開發中,有很多稅務方面的操作都是非常直接了當的,但是,有時候,您的開發和處理方式比較複雜時,就需要全面的縝密地考慮。

一般來說一個項目最好用一個信託​​結構來操作,這樣既能保護財產又能夠做到目地的一致性,從而做到更合理的在稅務上和財產保護上做到優勢最大化。

如果開發商設了信託結構來投資蓋房,蓋了三個房子,賣了兩個,留了一個來做出租房,開發商在信託單中有多種的不同的房產。有長期的投資又有短期的投資。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不能很好地得到保護,開發商財產要承擔著很大的風險。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不要忘記你信賴的會計師會幫助你正確處理你稅務上的問題,你可以有時間更有效地打理生意。避免不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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