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遺囑處理在不同國家的財產

一個人在不同的國家擁有財產很常見,那麼,如何用有效的遺囑來分配身後財產,就至關重要。

這裡的遺囑有效性考慮的是:

  1. 一個人是否可以在不同國家分別立遺囑,用一個遺囑對付在一個國家的財產; 或
  2. 一個人必須立一個遺囑,用這個遺囑對付在所有國家的財產。

概念

一個人在人生的不同階段,可能立下不同的遺囑。但有效的遺囑是一個人的最後一個遺囑,且最後一個遺囑覆蓋掉以前的所有遺囑。這是最為理想的方式、最嚴謹的方式,最不會有歧義的方式。

困難

問題在於,不同的國家在繼承法以及房產法方面各不相同,一個遺囑很難完全適用於多個國家的法規。如果遺囑中的條款和當地法律稍有衝突,就有可能使該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共識

針對這個情況,當代各個國家的法律系統都建議在財產所在國分別設立遺囑。關鍵是要在每個遺囑中必須明確表示:該遺囑不會使其它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後在不同國家所設立的遺囑失效。雖然在1973年曾經有過國際遺囑統一格式的協定,但由於國家的法律不同,該協議並沒有被普遍應用和推廣。

總結

  1. 一個人可以在不同國家分別立遺囑,用不同的遺囑對付在不同國家的財產;
  2. 每個遺囑中必須明確表示:該遺囑不會使其它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後在不同國家所設立的遺囑失效。

 

 

供稿:王剛律師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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