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配偶在分居後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安頓共同的孩子?如何分配共有的財產?
在家庭法中,孩子撫養權以及孩子探視權是個很大的話題,在此我們暫時不涉及。
關於如何分配分居配偶共有的財產問題,已分居的配偶需要考慮的是解決財產糾紛的方式。
通常在面對客戶諮詢時,我們要求客戶考慮的是如下幾個問題:
(1)配偶雙方在分居時共有財產有多少?
(2) 配偶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無意向通過雙方討論達成協議?
(3)如果無法通過雙方和解解決,雙方對財產分配的意向差異有多少?
(4)通過法庭訴訟來解決配偶財產糾紛,是當事人最後尋求的途徑,如果有可能,雙方應通過律師尋求訴訟前協商解決的方法。
因此,關於在未離婚前是否辦理家庭財產分配的問題,答案是:當事人在分居後,即使分居未到十二個月,即使離婚還未裁定,只要當事人認為婚姻關係已最終破裂並且不可挽回,當事人有需要完成雙方財產問題,分居當事人即可以向聯邦家事法庭遞交關於解決雙方財產分配的申請,當事人無需等到離婚後再提出婚姻財產分配申請。
在分居後及未離婚前,配偶雙方如果在未確定如何分配婚姻財產,但因為經濟困難,當事人一方要求經濟優先的配偶方對其履行維持配偶生活的責任,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庭遞交有關配偶生活維持的緊急申請。法庭可以在未完全考慮配偶雙方最終的財產分配案前,對當事人一方要求即刻經濟撫養的申請作臨時裁定。
如果對以上問題有任何進一步諮詢,請電澳大利亞法律諮詢中心:(03)96701122. 或電郵alacmelb@bigpond.com,手機:0426 807 667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9年7月17日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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